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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吸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入我区的现金和设备。其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企业。其投资者为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 凡来鹤山区投资办实业和外来投资者,在享受国家河南省和鹤壁市有关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来资金的,通称中介引荐人。对中介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对鹤山区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高科技项目。
(五)其它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条 凡在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市相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优惠政策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鹤政〔2003〕37号文)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60%。
2.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50%;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40%。
(三)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30%。
(四)鼓励兼并收购我区现有国营集体企业。利用区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可减让80%。实行租赁方式的,年租金按(根据土地级别)0.8-3元/平方米,年限为不超过50年。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赢利年度起,前3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的比例计算执行。
(三)对新办的服务型、贸易型企业(国家限制的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四)对新建的专业批发市场投资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