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02MB0N746336/2025-297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鹤山政[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30日
发文机关: 鹤山区
有效性: 有效

鹤山政〔2025〕5号 鹤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30日16:14来源:鹤山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鹤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30日



鹤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23〕17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由区政府设立,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区建设。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为建设质量强区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细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区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2个。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鹤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审议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审制度,组建管理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监督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随机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监督组负责全程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成员由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次区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鹤山区行政区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3年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放宽至2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实施质量发展战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2年自评良好。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品牌优势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三条 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的组织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区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评委会审议的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展示结果情况,评委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决定区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区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由评委会秘书处记录异议信息并组织进行核查,如果异议经核查属实,则重新确定拟奖名单并公示;如果经审查不属实,则由评委会秘书处向提出异议人员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拟奖公示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合格后提交至区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奖公示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四条 曾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区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评审制度实施,确保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十八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完善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引导获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督促其珍惜并保持荣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机制。获奖组织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委会秘书处应当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委会秘书处应当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山政〔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