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02MB0N746336/2025-297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鹤山政[2025]6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发文机关: 鹤山区
有效性: 有效

鹤山政办〔2025〕6号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9日16:31来源:鹤山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鹤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19日


鹤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街道)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鹤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区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行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委员会主任:区长。

区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相关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国动办、区人防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委、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鹤山交警大队、鹤山供电所。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区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防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防委办承担区安防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和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较大以上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安防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组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在区安防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安防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安防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工作措施及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鹤山交警大队。

2.4.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受灾乡镇(街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

成员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4.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拟制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

2.4.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受灾乡镇(街道)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受灾乡镇(街道)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市级救灾物资;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受灾乡镇(街道)市场稳定。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局鹤山分局。

2.4.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

2.4.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并协同受灾乡镇(街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鹤山交警大队。

2.4.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乡镇(街道)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受灾乡镇(街道)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成员单位: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

2.4.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

2.4.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乡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

3. 灾害救助准备

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安防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安防委办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安防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通过手机信息、人防警报系统、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对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自然灾害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自然灾害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或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急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乡镇(街道)应急办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乡镇(街道)以及区应急部门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部门。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乡镇(街道)应急办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区应急部门报告;重大、关键灾情信息经确认、审定后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步报送至区委宣传部,协同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在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后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对讲机、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乡镇(街道)、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级应急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要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部门要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7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区灾情会商制度,安防委或安防委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区安防委办要适时组织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自然资源等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安防委办、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或区安防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5%以上、8%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区安防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副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防委办及时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优先转移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5)视情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上级或区级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6)区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办。

(9)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死亡1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8%以上、10%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优先转移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5)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乡镇;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区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区委社工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办。

(11)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很高、群众反映很强烈等,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灾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需求。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安防委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防委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优先转移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5)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鹤山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乡镇(街道);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镇(街道)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准备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工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安防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灾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安防委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防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区安防委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优先转移和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5)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鹤山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7)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乡镇(街道);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8)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商务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发改委、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水利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镇(街道)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准备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工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安防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乡镇(街道)、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防委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安防委办、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或其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上级财政拨款下达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6.1.4 区安防委办、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 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或其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上级财政拨款下达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要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6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应急部门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卫健委、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工作。区税务局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2.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安防委办、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统筹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应急办和财政所抓好落实。

6.3.2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乡镇(街道)应急办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

6.3.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审核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上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上一级财政、应急部门。

6.3.4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或其财政所、应急办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上级财政拨款下达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根据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指导受灾乡镇通过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委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上级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储备库布局。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7.2.3 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区发改委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必要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政府、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工信、卫生健康、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受灾乡镇(街道)支援受灾乡镇(街道)、轻受灾乡镇(街道)支援重受灾乡镇(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自然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一般、较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安防委办协同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修订,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受灾群众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受灾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安防委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管理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