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02MB0N746336/2026-8806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鹤山政办[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3日
发文机关: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山政办〔2026〕2号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鹤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4日11:30来源:鹤山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鹤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6年8月13日        



鹤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完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切实兜牢“三保”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本办法主要对不同类型、不同额度财政资金的审批层级与审批权责进行调整,厘清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架构,加快审核流程,提升资金审核时效;同时强化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与绩效评估,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条 适用财政资金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财力适配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可支配财力合理安排资金指标。

(二)预算约束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指标管理要求和规范程序。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性质和金额不同,对审批方式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严格审核。

(四)提质提效原则。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第四条 年初预算资金指标的审批管理

(一)“三保”资金指标

“三保”资金为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标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标识的资金指标。“三保”资金指标金额以年初预算核定批复为准,资金指标使用不需填写资金审批表。

(二)非“三保”资金指标

非“三保”资金指标金额以年初预算核定批复为准,资金使用需填写资金审批表,资金审批表由资金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区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1.单笔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单笔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上级追加资金指标的审批管理

上级下达追加指标,由预算单位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报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手续,追加金额以上级资金文件核定数额为准。

第六条 本级追加资金指标的审批管理

(一)年初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阶段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预算。

(二)因增加人员、调资等需要追加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的,依据人事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应审核资料原件,按支付进度下达追加部门预算指标。

(三)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含上级政府文件中明确的支出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政策、签订的合同、出具的文件等已明确的支出事项),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四)上述本级追加资金指标需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申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资金来源、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资金审批表由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区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1.单笔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单笔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单笔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组织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监督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财政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开展绩效自评。

(三)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对于结余资金和超期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区财政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四)用款单位必须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追加经费的使用计划、预算绩效和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法律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