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1日 16:31
来源:鹤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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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
《
社会
救
助
暂行
办
法》
、
《
河南
省
民
政厅
关
于
印发
〈
河
南省
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豫民〔
2022
〕
4
号)
、
《中
共鹤
壁市
委办
公室
鹤壁
市人
民政
府办公
室印
发
<
关于
改革
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
(鹤办〔
2021
〕
30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励劳动自立;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
三
条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以
下
简
称
“
低
保
”
)
工
作
,
乡
镇
(
街
道
)
承
接
县
区
按
程
序
委
托下
放
的
低
保审
核
确
认
权限
,
县
级
民政
部
门
加
强监
督
指
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本
辖
区
内
低
保
工
作
的
规
范管
理
、
业
务指
导
和
相
关服
务
,
促
进低
保
工
作
公开
、
公
—
3
—
平
、
公正
。
县
级
民政
部
门
为
低保
监
管
责
任主
体
,
负
责业
务
培
训
、
工作
指
导
、
资金
拨
付
及
日常
监
管
,
并会
同
同
级
相关
部
门
做
好
监督
检
查
等
工作
;
乡
镇
(街
道
)
履
行低
保
审
核
确认
主
体
责
任
,负
责
低
保
审核
确
认
工
作,
包
括
申
请受
理
、
信
息录
入
、
入
户
调查
、
发
起
核对
、
审
核
确认
、
公
开
公示
、
政
策
宣传
、
档
案
管
理等
。
乡
镇
(街
道
)
人
民政
府
主
要
负责
同
志
是
低保
工
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
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
凡
共
同生
活
的
家
庭成
员
扣
除
家庭
刚
性
支
出后
人
均
收入
低
于
我
市
低
保标
准
,且
家
庭
财
产状
况
符
合
规定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低
保。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
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
同居住的人员。
共
同
生
活
根
据
使
用共
同
居
所
、
家
庭
共
同
财
产
、
共
同
享受
—
4
—
家
庭
权利
、
共
同
承担
家
庭
义
务、
相
互
扶
助关
爱
、
共
同居
住
时
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
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在
12
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第
十
条
家
庭
财
产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所
拥
有
的
全
部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
。
第
十
一
条
家庭
刚性支
出费
用主要
指用于
医疗、
康复
、教
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
定
一
名共
同
生
活
的家
庭
成
员
作为
申
请
人
,向
户
籍
所
在地
乡
镇
(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5
—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居住证)
、身份证等证
件
,
申请
家
庭
人
口、
收
入
和
财产
状
况
的
书面
声
明
,
信息
材
料
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
予
以
受理
;
材
料
不齐
备
的
,
应当
一
次
性
告知
补
齐
所
有规
定
材
料
;
可以
通
过
国
家或
地
方
政
务服
务
平
台
、社
会
救
助
家庭
经
济
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低
保
一
般
按
照
户
籍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相
一
致原则。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员
户
籍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区
的
,
可以
由
其
中一
个
户
籍
所在
地
与
经
常居
住
地
一
致的
家
庭
成
员向
其
户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
请
人
或
者
共
同
生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户
籍
所
在
地
与
经
常
居住
地
均
不一
致
的
,
分别
按
以
下
方式
受
理
,
并且
由
申
请
受理
地
县
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一)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
常
居
住地
不
一
致
的,
申
请
人
凭户
籍
所
在
地县
区
民
政
部门
出
具
的
未
享受
低
保证
明
,可
向
经
常
居住
地
乡
镇
(街
道
)提
出
低保
申请。
(
二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同
一
县
区
的,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地
与
经
常
居住
地
不
一
致的
,
申
请
人凭
户
籍
所
在地
乡
镇
(街
道
)
出
—
6
—
具
的
未享
受
低
保证
明
,可
向
经
常
居住
地
乡
镇
(街
道
)
提
出
低
保申请。
其
他
有
关
县区
民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
街
道
)
应当
配
合
做
好
相
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取我市居住证且在居住证登记地长期居住,
户
籍
所在
地
县
级
民政
部
门
出
具未
享
受
低
保证
明
的
家
庭,
可
向
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
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
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
十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
可
以
单
独
提
出
申
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
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病种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一
般指
不
符
合
低
保
条
件
,
家
庭
人
均
收
入低
—
7
—
于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
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
十
七
条
申
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备
案
人
员
包
括
低
保经
办
人
员
、
村
(
居
)
两
委
成
员。
“
低
保
经
办人
员
”是
指
负
责
低
保
受理
、
审
核
(包
括
家
庭
经济
状
况
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
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
出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
16
厅局关于印发
<
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
通知
>
的通知》(鹤民〔
2021
〕
75
号)执行。
—
8
—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内
,
启
动
家庭
经
济
状
况调
查
工
作
。调
查
可
以
通过
入
户
调
查
、邻
里
访
问
、信
函
索
证
、信
息
核
对
、支
出
推
算
等方
式
进
行。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经
常
居
住
地
与
户
籍
所
在
地
不
一
致
的,
户
籍地
县
级民
政
部
门
和乡
镇
(
街
道)
应
当
配
合开
展
家
庭
经济
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
家
庭
收入
、
财
产
情况
和
吃
、
穿、
住
、
用
等实
际
生
活
情况
。
入
户
调
查结
束
后
,
调查
人
员
应
当填
写
入
户
调查
表
,
并
由调
查
人
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
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
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
申
请
家庭
的
经
济
状况
进
行
信
息核
对
,
对
其声
明
的
家
庭经
济
状
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
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时
,
不
能
或
不
宜
进
行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
9
—
访问的,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
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户
籍
所
在
地
与
经
常
居住
地
不
一
致的
,
受
理申
请
的
乡
镇(
街
道
)
可以
委
托
申
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第
二
十
二条
经
家庭
经
济
状况
调
查
,对
不
符
合条
件
的
低
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
实
情
况,
提
出
审
核意
见
。
对
拟确
认
为
低
保对
象
的
,
在申
请
家
庭
所
在
村(
社
区
)
进
行公
示
,
公
示
期为
7
天
。
公
示期
满
无
异
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
额
。
对公
示
有
异
议的
,
应
当
对申
请
家
庭
的经
济
状
况
重新
组
织
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
乡镇
(街
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近
亲
属
享
受
低
保
单
独
登
记
备
案
或
者在
审
核
确
认
阶
段
接
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新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应当为
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将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名单连同申请、
调
查
核实
等
相
关
材料
报
送
县
级民
政
部
门。
县
级
民政
部
门
从
确
—
10
—
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
同
意
,
并应
当
在
作
出
决定
3
个
工
作
日内
,
书
面
告
知申
请
人
并
说明理由。
第
二
十
六
条
低
保
审
核确
认
工
作
应
当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第
二
十
七
条
低
保
金
可
以
按
照
审
核
确
认
的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与当
地
低
保
标准
的
实
际
差额
计
算
;
也可
以
根
据
申请
家
庭
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
3
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
发放。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
按
规
定公
布
低
保
申请
人
姓
名
、家
庭
成
员
数量
、
保
障
金额
、
监
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艾滋病患者等需保密的对象除外)
,不得
公
开
无关
信
息
。
对身
份
证
号
、手
机
号
、
金融
账
户
等
依法
依
规
不
应
公开
的
个
人
信息
,
应
当
予以
去
标
识
化或
删
除
处
理。
不
得
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负
责同
步
线
上
公
示
,实
现
线
上
公
示
与
线下
公
示
联动
校
验
。
线上
公
示
应
严格
审
核
,
避免
不
应
公
开的
个
人
信息泄露。
第
二
十
九
条
低
保
金
原
则
上
通
过
“
一
卡
通
”
系
统
实
行
社
会
化发放,由代理金融机构每月
10
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账
—
11
—
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
三
十
条
用
于
领
取
低
保
金
的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原
则
上
由低保对象本人或者亲属保管。如有特殊情况,乡镇(街道)
或
者
村(
居
)
委
会相
关
工
作
人员
代
为
保
管的
,
应
当
与低
保
家
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享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
年
人
、重
度
残
疾
人和
重
病
患
者,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府
应
当
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
土
地
或者
参
加
农
村集
体
经
济
收益
分
配
的
低保
对
象
,
一般
给
予
农
村
低保
待
遇
。
实施
易
地
扶
贫搬
迁
至
城
镇地
区
的
,
给予
城
市
低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
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
三
十
四
条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配
合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
期
核
查,
并
根
据
核查
情
况
及
时办
理
低
保
金增
发
、
减
发、
停
发
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
12
—
对
于
收入
来
源
不
固定
、
家
庭
成员
有
劳
动
能力
和
劳
动
条件
的
低
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
保
对
象
拒
不
配
合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的
,
停
发
低
保
金。
核
查
期内
低
保
家
庭的
经
济
状
况没
有
明
显
变化
的
,
不
再调
整
低
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
决
定
,应
当
符
合
法定
事
由
和
规定
程
序
;
决定
减
发
、
停发
低
保
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
三
十
八
条
鼓
励
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低
保
家
庭
成
员
积
极
就
业
。
对已
就
业
的
低保
家
庭
成员
,
在
核算
其
家
庭
收入
时
扣
减
必
要
的
就业
成
本
,
并在
其
家
庭
成员
人
均
收
入超
过
当
地
低保
标
准
且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时,
可给予
6
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第三十九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
当
接
受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等
有关
部
门
介
绍的
工
作
;
无正
当
理
由
,
连
续
3
次
拒
绝
接受
介
绍
的
与
其健
康
状
况
、
劳动
能
力
等
相
适
应
的工
作
的
,
乡镇
(
街
道
)应
当
决
定
减发
或
者
停
发其
本
人
的低保金。
第四十条
对乡镇(街道)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县级
民政
部门
按照
不低
于
30%
的比
例及
时
进行
抽查
监督
。县
级以
上
民
政部
门
应
当
加强
对
低
保
审核
确
认
工
作的
监
督
检
查,
完
善
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
—
13
—
社
会
救助
服
务
热
线,
受
理
咨
询、
举
报
和
投诉
,
接
受
社会
和
群
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
实
名
举报
,
应
当
逐一
核
查
,
并及
时
向
举
报人
反
馈
核
查处
理
结
果。
第四十三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
、
徇私
舞
弊
、
失职
渎
职
等
行为
的
,
应
当依
法
依
规
追究
相
关
责
任
。对
秉
持
公
心、
履
职
尽
责但
因
客
观
原因
出
现
失
误偏
差
且
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
四
十
四
条
申
请
或
者
已
经
获
得
低
保
的
家
庭
成
员
对
于
具
体
行
政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申
请
行
政
复议
或
者
提
起行
政
诉
讼。
第
四
十
五
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充
分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技
术
手
段
进行
低
保
业
务办
理
,
经
线上
审
核
确
认的
低
保
对
象可
不
再
走
线
下流
程
。
线
上审
核
确
认
与线
下
具
有
同等
效
力
,
电子
档
案
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
14
—
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4.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6.
拟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8.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10.
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
11.
承诺书
12.
低保对象名单公示表
—
15
—
附件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本
人
及
共
同
生
活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授
权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审
核
确
认机关及其委托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
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
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
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进行
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
助之日止。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
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
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
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
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
取
金
额
1—
3
倍
以
内
的
罚
款
,
并
自
愿
接
受
纳
入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
年
月
日
注
:
本表
由申
请人填
写,
有民
事行为
能力
的家庭
成员
应当
由本人
签字
或者按
捺
指
纹,
无
民事
行
为能
力
的家
庭
成员
应
当由
监
护人
签
字或
者
按捺
指
纹,
无
书
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
16
—
—
1
6
—
附
件
2
申
请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表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姓
名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人
家
庭
月
(
年
)
收
入
元
家
庭
主
要
支
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现
家
庭
住
址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银
行
存
款
元
有
价
证
券
元
债
权
元
房
产
房
屋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
㎡
)
房
屋
性
质
房
屋
来
源
购
(
建
)
房
时
间
机
动
车
(
船
)
车
(
船
)
主
姓
名
车
(
船
)
型
车
(
船
)
牌
号
排
气
量
购
买
时
间
购
买
金
额
其
他
财
产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
残
疾
类
别
、
等
级
)
职
业
状
况
月
/
年
收
入
身
份
证
号
码
—
1
7
—
赡
(
抚
、
扶
)
养
人
信
息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
残
疾
类
别
、
等
级
)
职
业
状
况
月
/
年
收
入
年
赡
(
抚
、
扶
)
养
费
身
份
证
号
码
填
表
说
明
:
(
1
)
本
表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
2
)
房
屋
性
质
:
自
有
私
房
、
租
用
公
房
、
租
用
私
房
、
临
时
搭
建
房
、
借
住
房
等
。
(
3
)
近
亲
属
包
括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
4
)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债
券
及
基
金
证
券
、
可
转
换
证
券
等
衍
生
品
种
。
(
5
)
房
屋
来
源
:
政
府
帮
建
房
、
自
购
房
、
自
建
房
、
回
迁
房
、
承
租
公
房
(
本
家
庭
无
产
权
房
及
承
租
公
房
的
不
填
此
项
)
。
(
6
)
建
筑
面
积
:
按
房
屋
产
权
证
填
报
,
无
房
屋
产
权
证
的
按
实
际
面
积
填
报
。
—
18
—
附件
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家庭
人口数
保障
人口数
照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
□
农村低保
□
所在单位
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
请人
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
/
年
收入
身份证号码
非共同生
活法定赡
抚扶养人
信息
姓名
年赡
(抚、扶)
养费
性别
与申
请人
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
/
年
收入
身份证号码
—
19
—
家庭经济
状况
是否为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人员或
村干部近亲属
乡镇
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村(社区)
家庭,
人,
拟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
元
/
月(年),家庭补助
金额
元
/
月(年)。
盖
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
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
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
(
1
)老年人(
60
周岁及以上);
(
2
)在职职工;
(
3
)灵活
就业人员;(
4
)登记失业人员;
(
5
)未登记失业人员;(
6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7
)其他人员(
18
周岁以下)。
3.
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
20
—
附件
4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数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家庭经济
状况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姓
名
与申请人
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
入
身份证号码
—
21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3.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姓
名
与申请人
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
入
身份证号码
家庭
困难
综合
情况
3.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
22
—
附件
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号
业务类型:******
经社会救助部门委托授权,对核对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审核单位
核对时间
县区
乡镇街道办
村(社区)
二、核对人员关系
姓名
证件号码
关系
备注
三、核对内容
四、核对结果
五、关于核对报告声明
1.
本核对报告只是客观反映核对人员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存在的
数据记录,核对内容仅为核对时情况,由于核对数据具有时效性、延迟性、
未及时更新等因素,部分数据有可能与事实情况不符,请社会救助部门认
真核实,以实际为准。
2.
本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部门对核对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时参考,不作
为认定结论,不作为法律依据。
3.
社会救助部门对核对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保存和管理,对核对数据
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不得他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2
3
—
附
件
6
拟
新
增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审
核
确
认
公
示
单
村
(
社
区
)
下
列
家
庭
申
请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现
将
审
核
等
有
关
情
况
予
以
公
示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如
有
异
议
,
请
尽
可
能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
可
直
接
向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反
映
。
公
示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公
示
期
为
7
天
)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举
报
电
话
:
县
区
民
政
局
监
督
电
话
:
乡
镇
/
街
道
(
盖
章
)
年
月
日
序
号
保
障
对
象
姓
名
申
请
人
姓
名
家
庭
人
口
数
拟
保
障
人
口
数
保
障
标
准
致
困
原
因
注
:
本
表
由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
由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在
申
请
人
所
在
村
(
社
区
)
设
置
的
政
务
公
开
栏
公
示
,
本
次
所
有
新
增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的
信
息
都
要
公
示
。
—
24
—
附件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河南
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元
/
月(年)
,超过本县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
/
月(年)
;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
表现为:
,
其他原因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区民
政局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
、被送达人
各留存一份)
—
25
—
附件
8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同志:
因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
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元
/
月调整为
元
/
月;
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元
/
月调整为
元
/
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
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
送达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三份,县区民政局、乡镇(街
道)各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
26
—
附件
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家庭
住址电话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
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原因:
被调查人签字(指印)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家庭
住址电话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
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原因:
被调查人签字(指印)
—
27
—
附件
10
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
工作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近
亲属
享受
低保
情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与工作
人员关
系
联系电话
保障
类别
(城市、农村)低保
救助金额
家庭
住址
致困
原因
近
亲属
享受
低保
情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与工作
人员
关系
联系电话
保障
类别
(城市、农村)低保
救助金额
家庭
住址
致困
原因
工作
人员
承诺
以上情况真实可信,如有虚假、隐瞒、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28
—
附件
11
承
诺
书
根据《鹤壁市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
(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制度
的通知》(鹤民〔
2015
〕
48
号)文件要求,做出以下承诺:
我本人属于文件规定的备案对象,本人无近亲属在我市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隐瞒,自愿
接受相关处理。以后如有近亲属申请低保,认真履行备案登
记,填写《鹤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
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亲笔如
实填写相关信息。
承
诺
人:
所在单位及职务:
联
系
方
式:
年
月
日
—
29
—
附件
12
低保对象名单公示表
经审核确认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保障类别:
A
:
(
元
/
月)
B
:
(
元
/
月)
C
:
(
元
/
月)
低保对象姓名
户主
保障
人口数
家庭
人口数
保障类别
或保障金额
致困原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
30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鹤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30
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