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1日 16:31 来源:鹤山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2
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
社会
暂行
法》
河南
政厅
印发
南省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豫民〔
2022
4
号)
《中
共鹤
壁市
委办
公室
鹤壁
市人
民政
府办公
室印
<
关于
改革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
(鹤办〔
2021
30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励劳动自立;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托下
保审
权限
民政
强监
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范管
务指
关服
进低
公开
3
公正
民政
低保
任主
责业
工作
资金
日常
并会
相关
监督
工作
(街
行低
确认
,负
审核
作,
请受
息录
调查
核对
确认
公示
宣传
理等
(街
民政
负责
低保
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
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
同生
庭成
家庭
出后
收入
保标
,且
产状
规定
,可
保。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
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
同居住的人员。
使
用共
享受
4
权利
承担
务、
助关
同居
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
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2
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部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
家庭
刚性支
出费
用主要
指用于
医疗、
康复
、教
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
名共
的家
作为
,向
在地
(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5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居住证)
、身份证等证
申请
口、
财产
书面
信息
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
受理
不齐
应当
告知
有规
可以
家或
务服
、社
家庭
 
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致原则。
成员
 
可以
中一
所在
常居
致的
员向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生活
 
居住
不一
分别
方式
并且
受理
 
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一)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
住地
的,
凭户
地县
部门
享受
保证
,可
居住
(街
)提
低保
申请。
)在
的,
在地
居住
致的
人凭
在地
(街
6
未享
保证
,可
居住
(街
保申请。
县区
应当
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取我市居住证且在居住证登记地长期居住,
所在
民政
具未
保证
庭,
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
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
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
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病种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般指
入低
7
于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保经
员。
办人
”是
受理
(包
经济
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
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
出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
16
厅局关于印发
<
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
通知
>
的通知》(鹤民〔
2021
75
号)执行。
8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家庭
况调
。调
通过
、邻
访
、信
、信
、支
等方
行。
员经
的,
籍地
级民
和乡
道)
合开
经济
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
收入
情况
穿、
等实
情况
查结
调查
当填
调查
由调
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
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
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
家庭
状况
息核
其声
庭经
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
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件时
行入
9
访问的,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
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居住
致的
理申
镇(
可以
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二条
家庭
状况
,对
合条
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
况,
核意
拟确
保对
在申
村(
行公
期为
7
示期
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
对公
议的
对申
的经
重新
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
乡镇
(街
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近
者在
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新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应当为
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将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名单连同申请、
核实
材料
级民
门。
民政
10
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
并应
决定
3
日内
知申
说明理由。
核确
当自
30
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与当
标准
差额
也可
申请
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
3
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
发放。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
定公
申请
、家
数量
金额
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艾滋病患者等需保密的对象除外)
,不得
无关
对身
、手
金融
依法
公开
信息
予以
化或
理。
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责同
线
,实
线
线下
联动
线上
严格
避免
开的
信息泄露。
化发放,由代理金融机构每月
10
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账
11
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由低保对象本人或者亲属保管。如有特殊情况,乡镇(街道)
村(
会相
人员
管的
与低
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享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
、重
人和
者,
上地
政府
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
或者
村集
收益
低保
一般
低保
实施
贫搬
镇地
给予
低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
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
查,
核查
时办
金增
发、
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12
收入
固定
成员
能力
条件
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合家
金。
期内
庭的
况没
变化
再调
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
,应
法定
规定
决定
停发
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已
低保
成员
核算
收入
就业
并在
成员
入超
低保
且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时,
可给予
6
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第三十九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
受人
社会
有关
绍的
无正
3
接受
其健
劳动
的工
乡镇
)应
减发
发其
的低保金。
第四十条
对乡镇(街道)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县级
民政
部门
按照
不低
30%
的比
例及
进行
抽查
监督
。县
级以
政部
加强
审核
作的
查,
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
13
救助
线,
询、
投诉
社会
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
举报
逐一
并及
报人
查处
果。
第四十三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
徇私
失职
行为
当依
追究
。对
心、
责但
原因
误偏
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政行
的,
法申
复议
起行
讼。
进行
务办
线上
认的
象可
线
下流
线
上审
与线
同等
电子
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14
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4.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6.
拟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8.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10.
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
11.
承诺书
12.
低保对象名单公示表
15
附件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认机关及其委托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
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
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
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进行
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
助之日止。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
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
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
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
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
1—
3
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本表
由申
请人填
写,
有民
事行为
能力
的家庭
成员
应当
由本人
签字
或者按
纹,
民事
为能
的家
成员
当由
护人
字或
按捺
纹,
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16
1
6
2
)
/
 
 
 
 
 
 
 
 
 
 
 
 
 
 
 
 
 
 
 
 
 
 
 
 
 
 
 
 
 
 
 
 
 
 
1
7
/
 
 
 
 
 
 
 
 
 
 
 
 
 
 
 
 
 
 
 
 
1
2
3
4
5
6
18
附件
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家庭
人口数
保障
人口数
照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现居住地
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所在单位
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
请人
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
 
收入
身份证号码
非共同生
活法定赡
抚扶养人
信息
姓名
年赡
(抚、扶)
养费
性别
与申
请人
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
收入
 
 
 
 
 
 
 
 
 
 
 
 
 
 
 
 
 
 
 
 
 
 
 
 
 
 
 
 
 
 
身份证号码
19
家庭经济
状况
是否为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人员或
村干部近亲属
乡镇
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村(社区)
家庭,
人,
拟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
/
月(年),家庭补助
金额
/
月(年)。
乡镇(街道)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
 
 
 
 
 
 
 
 
 
 
 
 
 
 
 
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
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
1
)老年人(
60
周岁及以上);
2
)在职职工;
3
)灵活
就业人员;(
4
)登记失业人员;
5
)未登记失业人员;(
6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7
)其他人员(
18
周岁以下)。
3.
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0
附件
4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调查时间: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数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家庭经济
状况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与申请人
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
 
 
 
 
 
 
 
 
 
 
 
 
 
 
 
 
 
 
 
 
 
 
 
 
 
 
 
身份证号码
21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3.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与申请人
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
身份证号码
家庭
困难
综合
情况
3.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22
附件
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号
业务类型:******
经社会救助部门委托授权,对核对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审核单位
核对时间
县区
乡镇街道办
 
 
 
 
 
 
 
 
 
村(社区)
二、核对人员关系
姓名
证件号码
关系
 
 
 
 
 
 
 
 
备注
三、核对内容
四、核对结果
五、关于核对报告声明
1.
本核对报告只是客观反映核对人员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存在的
数据记录,核对内容仅为核对时情况,由于核对数据具有时效性、延迟性、
未及时更新等因素,部分数据有可能与事实情况不符,请社会救助部门认
真核实,以实际为准。
2.
本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部门对核对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时参考,不作
为认定结论,不作为法律依据。
3.
社会救助部门对核对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保存和管理,对核对数据
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不得他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3
6
 
 
 
 
 
 
 
7
/
 
 
 
 
 
 
 
 
 
 
 
 
 
24
附件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同志:
 
您于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河南
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
月(年)
,超过本县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
 
表现为:
 
其他原因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区民
政局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单位(盖章)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
、被送达人
各留存一份)
25
附件
8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同志: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
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
 
月调整为
/
月;
 
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
 
月调整为
/
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
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
 
送达人:
 
单位(盖章)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三份,县区民政局、乡镇(街
道)各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26
附件
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家庭
住址电话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
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原因:
被调查人签字(指印)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家庭
住址电话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
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原因:
 
 
 
 
 
 
 
 
 
 
 
 
 
 
 
 
 
 
 
被调查人签字(指印)
27
附件
10
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
工作
人员
情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亲属
享受
低保
情况
身份证号
与工作
人员关
联系电话
保障
类别
(城市、农村)低保
救助金额
家庭
住址
致困
原因
亲属
享受
低保
情况
身份证号
与工作
人员
关系
联系电话
保障
类别
(城市、农村)低保
救助金额
家庭
住址
致困
原因
工作
人员
承诺
以上情况真实可信,如有虚假、隐瞒、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工作人员签字:
 
 
 
 
 
 
 
 
 
 
 
 
 
 
 
 
 
 
 
 
 
 
 
 
 
 
 
 
 
28
附件
11
根据《鹤壁市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
(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制度
的通知》(鹤民〔
2015
48
号)文件要求,做出以下承诺:
我本人属于文件规定的备案对象,本人无近亲属在我市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属实。如有虚假、隐瞒,自愿
接受相关处理。以后如有近亲属申请低保,认真履行备案登
记,填写《鹤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
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表》,亲笔如
实填写相关信息。
人:
所在单位及职务:
式:
29
附件
12
低保对象名单公示表
经审核确认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保障类别:
A
/
月)
B
/
月)
C
/
月)
低保对象姓名
户主
保障
人口数
家庭
人口数
保障类别
或保障金额
 
 
 
 
 
 
 
 
 
 
 
 
 
 
 
致困原因
 
村(居)委会
30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鹤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
6
30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