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11:22 来源:鹤山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申请人的财产。

保障标准:2025年7月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0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62元。

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南救助通”申请;2、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核确认(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公示);3、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社会化发放低保金;4、长期公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保障标准:2025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13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31元。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分为700元、350元、87元三个档次执行。

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南救助通”申请;2、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核确认(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公示);3、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社会化发放救助供养金;4、长期公示。

三、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保障标准:救助标准按1至3个月的低保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

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南救助通”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金额不超过城市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3、区民政局审批金额超过城市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4、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7元。

办理程序:残疾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残联复核、区民政部门审定,经公示后纳入补贴范围。

五、孤儿救助。

申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孤儿。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174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567元。

办理程序: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2.机构养育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六、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申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174元,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567元。

办理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查验后对符合条件的并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七、高龄津贴

申请条件:具有鹤壁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外地迁入我市的, 当月即可提出申请,经批准从次月起计发。

保障标准: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办理程序: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进行初审评议,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报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鹤山区民政局宣

监督电话:0392-231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