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汇编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6:51 来源:鹤山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鹤壁市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汇编
鹤壁市民政局
2025
年
11
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
鹤壁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破解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
服务不规范、
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推动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我们系统梳理了养老
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和实践经验,编制形成《鹤壁市养老机构
基本规范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本《汇编》涵盖
16
项核心规范,主要包括四大板块:一是
登记备案与人员管理,明确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流程、人员配
备标准及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二是环境设施与维护保障,规范机
构建筑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及日常维护保养细则;三是服务运营
与经费管理,涵盖通用服务管理、运营管理,以及公办养老机构
经费保障、服务标准、资金使用、捐赠管理等专项内容;四是安
全管理与风险防控,包含消防安全管理、安全工作“十加强十严
禁”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汇编》为重要抓手,推动养老服务规
范化建设走深走实。各养老机构要将《汇编》作为日常运营的“工
具书”和“指南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对标规范要求,
查漏补缺、提质增效,不断提升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水
平。同时,我们将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建立动态更
新机制,持续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努力为全市老年人提供更
有温度、更有品质的养老服务,奋力开创鹤壁市养老服务事业发
展新局面。
鹤壁市民政局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1
.鹤壁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基本规范
···························
1
2
.鹤壁市养老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规范
···························
3
3
.鹤壁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6
4
.鹤壁市养老机构环境与建筑基本规范
·······················10
5
.鹤壁市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基本规范
····················16
6
.鹤壁市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基本规范
····
25
7
.鹤壁市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
27
8
.鹤壁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基本规范
··························
40
9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基本规范
····················44
10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
46
11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负面清单
························
50
12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
52
13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规范(试行)
················································································
56
14
.鹤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59
15
.鹤壁市养老机构安全工作规定“十加强十严禁”
······
63
16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64
1
鹤壁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基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在鹤壁市行政辖区
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
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人。养老机构应不断提高照护服务、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应
急处置、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一、严格登记管理
1
.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
向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进行备案。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
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同
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
展服务活动。
2
.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报上级
民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备案程序
3
.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
2
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4
.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机构登记
证书、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
5
.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
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
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三、终止服务登记
6
.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60
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
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7
.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河南省
养老服务条例》
、
《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
(豫民文
〔
2024
〕
195
号))
3
鹤壁市养老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功能定位,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及
岗位。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员工档案,明确岗
位职责,制定员工手册;每年开展员工常规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
务培训不少于
2
次,每季度开展护理员技能培训不少于
1
次
,
护
理员培训合格率应达到
100%
。
一、岗位类型
1
.管理岗位: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但
不限于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内设部门负责人。
2
.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
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
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岗位。
3
.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
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维修维护、保洁绿化、
特种作业、消防设施操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待管理、会
计、出纳、厨师、门卫、洗涤岗位。
二、人员配备要求
4
.养老机构管理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
对象、老年人能力状况、功能定位等进行合理配备,达到满足运
营管理的需求。
(
1
)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院长或副院长。
4
(
2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良好的职业
道德,熟悉行业政策、法规,掌握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5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专业技术
服务工作开展的需求,配备要求如下:
(
1
)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医师、护(师)
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备比例应符
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
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效专业资格证
书或执业证书。社会工作者、健康管理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证书。
(
3
)养老机构应每
200
名老年人(不足
200
名的按
200
名
计算)配备
1
名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
4
)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师。
6
.养老机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
老年人能力状况、入住老年人人数、服务需求、功能定位等进行
合理配备,达到满足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开展
的要求。
(
1
)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
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至
少不低于
1
:
3
;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至少不低于
1
:
6
;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至少不低于
1
:
15
。养老护理员应掌握生活照护、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等技
5
能,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2
)财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财务技能,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
3
)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控制室
操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上
岗资质。
(
4
)厨房工作人员及直接为老年人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参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
、
《河南省
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MZ/T
187-2021)
、《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豫民文
〔
2024
〕
195
号)
等)
6
鹤壁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党的建设
1
.加强组织建设。
养老机构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要单独成立
党支部,不足
3
人的与邻近单位组建临时党支部,加强政治思想
教育,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职业操守
2
.落实两个规定。
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从业人员
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必须”规定》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十
严禁”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
1
)“十必须”
必须遵规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服务行为合法
合规。
必须爱岗敬业。秉持职业精神,热爱养老事业,以高度的责
任心对待每一项服务任务。
必须精通业务。不断学习养老服务知识与技能,提升专业水
平,确保服务质量高效专业。
必须注重仪表。着装整洁得体,符合职业形象,展现养老服
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必须文明礼貌。以礼待人,语言温和,态度诚恳。
必须周到热情。
细致入微地关注老年人需求,
满足合理诉求,
传递人文关怀与温暖。
7
必须维护尊严。对待老年人及其家属要有足够的服务耐心,
出现冲突时,优先考虑维护老年人尊严。
必须保护隐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管老年人个人信
息和隐私信息。
必须接收监督。时刻保持在监督下提供服务的清醒认识,自
觉接受群众监督。
必须廉洁自律。坚守廉洁底线,拒绝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
保持清正廉洁。
(
2
)“十严禁”
严禁收受财物。不得收受老年人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任何
财物。
严禁吃拿卡要。不得吃拿卡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严禁以权谋私。不得以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严禁态度生硬。严禁对老年人服务态度冷淡。
严禁熟视无睹。严禁对老年人之间的明显矛盾放任不管。
严禁侵害权益。严禁欺辱、殴打、谩骂、虐待老年人。
严禁违规操作。不得违规或不按工作流程提供服务项目。
严禁泄露信息。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严禁泄露相关敏
感信息。
严禁诱导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选择不必要的服务项目或保
健用品。
严禁非法活动。严禁强迫诱导老年人参与非法活动。
8
3
.严肃工作纪律。
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
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
.规范工作流程。
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各岗位工作流程和操
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步骤。
三、教育培训
5
.加强学习培训。
分层分类抓好养老机构新进工作人员、关
键岗位人员及新发展党员的教育培训。新入职人员须参加岗前培
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业务培训,
确保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6
.提升专业技能。
将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法规纳入机构年度教
育培训内容,可自行组织或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市场
监管等部门专业力量,每年定期组织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集中
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和实践操作,提高服务本领。
7
.开展岗位练兵。
机构每年至少组
织
1
次养老护理、老年人
能力评估等职业技能比赛,通过岗位练兵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巩
固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四、评价考核
8
.实行绩效管理。
机构内部要认真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科学
设定考核周期和指标体系,将各岗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评价
范围,评价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
9
.建立惩戒制度。
对违反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或内部制度的
9
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岗辞退等
处罚。紧盯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加
强监督管理,防止形成关系网、利益链。
五、健康关爱
10
.加强关心关爱。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关怀机制,不断改善
工作环境,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与压力释放活动,促进工作人
员心理健康、精神愉悦。
(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的
实施意见》(豫政办
〔
2022
〕
117
号
)
、《养老机构接待服务基
本规范》
(
MZ/T
188-2021
)、
《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
(
DB33/T
2001-2016
)、
《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服务、管理“一本
通”》)
10
鹤壁市养老机构环境与建筑基本规范
一、基地选址
1
.养老机构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
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
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且远离污染源(空气、水、辐射等)、噪声
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远离高压电线、燃
气、输油管道等,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
2
.养老机构应内设或周边配套有医疗机构或急救机构、商业
服务业设施以及休闲文化活动设施。
二、总布局与道路交通
3
.
养老机构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
动静分区应明确。
4
.机构内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
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货物、垃圾、殡葬等
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
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防
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备,符合《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要求。
三、建筑防火
11
5
.养老机构需完成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尚未通过消
防审验的养老机构不得收住老年人。
6
.机构住养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7
.
建
筑
物
耐
火
指
标
等
级
符
合
《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
》
(GB
55037-2022)
要求。
8
.机构应按相应等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
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
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四、常用标志
9
.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10
.养老机构设有通行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车行
导向标志、楼梯或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设有公共活动空间、
就餐空间、公共卫生间等服务导向标识。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
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
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居室入口处设有居室门牌号等信
息标识,且设有供老年人个性化布置的空间或设施。必要处设有
安全警示标识。
11
.所用图形标志应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
131-2019)
要求,信息准确无误,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
于老年人识别。
12
五、无障碍设计
12
.养老机构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的规定。
13
.室外及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设计要求:室外人行道及车行
道地面平整、防滑、不积水。室外人行道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车
行道或其他场地(如活动场地)实现无障碍衔接,便于轮椅通行。
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出入口或为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
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主要出入口的门净宽便于
轮椅进出;门的开启形式应为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而非旋
转门;门扇易于老年人开启,且开启后不会快速关闭,不会夹伤
老
年人
;
无
门槛
及
高
差,
或
门槛
高
度
及门
内
外
地面
高
差不
大
于
15mm
,且以斜面过渡。主要出入口的平台、台阶、坡道,表面
平整、防滑、不积水。主要出入口内外留有便于人员等候及轮椅
回转的区域,设有雨篷,且可覆盖人员等候区域。
14
.建筑内部交通空间无障碍设计要求:建筑内的公共走廊、
过厅、楼梯间等公共交通空间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老年人
经过的公共走廊宽度应便于轮椅回旋和错行,公共走廊、楼梯的
主
要
位
置
两
侧
应
设
置
扶
手
,
且
扶
手
安
装
坚
固
,
高
度
距
地
0.80-0.90m
。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
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
13
少
1
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当建筑内设有楼梯时,
老
年人常用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楼梯设有扶手,并
有提示标识。
15
.建筑内部主要用房及空间无障碍设计要求:居室、卫生间
(含公共卫生间及居室内卫生间)、公共洗浴空间的门开启净宽不
小于
0.8m
,门内外地面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地面高差
不大于
15mm
并以斜面过渡。居室、卫生间、公共洗浴空间、
公共就餐空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卫生洗浴空间地面排水良好
无积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
需要。
16
.室外活动空间(含室外活动场地、庭院)无障碍设计要求:
室外活动场地(庭院)的位置与车辆通行空间不交叉,车辆通行和
停放不影响场地内的活动,便于使用轮椅、助步器的老年人到达
及活动。室外活动空间设有供老年人晒太阳的场地和荫凉休息
区,有供老年人集体锻炼等活动的硬质铺装场地,有散步道,有
照明设备,能够保障老年人夜间活动安全。
六、温湿度、通风、照明及噪声控制
17
.养老机构室内温湿度控制适宜。老年人居室、洗浴空间
(包括居室卫生间内的洗浴区和公共洗浴空间)、公共活动空间及
就餐空间设有温湿度调节设备,且性能达标、使用安全。室内温
14
度冬季不低于
18
℃,洗浴空间不低于
25
℃,夏季为
26-28
℃。
18
.养老机构室内通风良好。老年人居室、室内公共活动空
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通风情况不佳时需设有新风
系统或空气净化设备;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
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19
.养老机构室内自然采光良好,位于东西向的老年人居室
及公共活动空间,设有有效的遮阳措施。
20
.养老机构内人工照明充足。老年人居室、卫生间、公共
活动空间的人工照明照度充足、
均匀,
局部需要提高照度的区域,
如盥洗池、床头、书桌等,设有局部照明,公共活动空间灯具无
明显眩光。照明控制面板位置明显,高度适宜,便于老年人识别
并操作。老年人居室到就近卫生间的路径上设有夜间照明设备,
以满足老年人起夜如厕的需求。
21
.养老机构内环境良好、不嘈杂。老年人居室隔声效果良
好,老年人在居室内休息时不会受到室内外活动的干扰,公共活
动空间能够实现动静分区。
七、绿化景观
22
.养老机构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良
好,设有树木、花草或其他适应当地气候的绿化植物,生长及维
护状态良好。
15
23
.树木、花草无高致敏花粉、飞毛、飞絮、有害挥发物及
气味污染;老年人经过位置没有带刺、根茎易于露出地面的植物,
无蔓生枝条阻挡行人通行。
24
.设有休憩活动、景观小品等类型的设施。设置观赏水景
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参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
《养
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MZ/T
215-2024)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
131-2019)
、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
《河南省养
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
(
豫民文
〔
2024
〕
195
号
)
)
16
鹤壁市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基本规范
一、用房设置
1
.养老机构应设置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居室、卫
生间、洗浴间、餐厅、厨房、洗衣间、污洗间、储物间、医疗卫
生室、评估室、康复室、阅读室、棋牌室、书画室以及多功能室
(照护技能培训、多媒体播放、集体活动等)等。
2
.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接待室、财务
室、消防控制室等附属用房;活动类功能室和管理服务用房可根
据实际一区多用。
二、居室
3
.老年人居室宜与卫生间、洗浴间、餐厅、医疗保健、活动
等设施贯连。
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
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4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
6m
,单人间
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
10
㎡
,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
16
㎡
。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6
床;非护理型床位
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
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5
.居室统一配置床、床头柜
/
桌子、椅子
/
凳子、衣柜
/
储物柜
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双人间居室和多人间居室内为
17
每位老年人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保证使用时互不干扰。
6
.居室内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
应做软包处理。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和应急灯。居室空间应满
足轮椅和助行器通行、回转与停放的空间需求,便于护理人员在
老年人床边进行护理操作。居室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
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居室空间设计应注意
保护老年人私密性。
7
.居室外窗和开敞阳台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8
.居室卫生间设备配置,应包括:坐便器,坐便器附近留有
助厕操作空间,墙面设扶手;紧急呼叫装置,宜采用按钮和拉绳
结合式,
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可双向开启门锁;
无自然通风条件时,配置通风设备。宜包括:推拉移动门,配置
横向拉手;无障碍洗面台、墙面镜;大小便智能护理设备。若在湿
区配有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
9
.老年人居室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应禁止吸烟。
三、洗浴空间
10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
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
11
.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
年人洗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
老人的淋浴设备,提供易识别的冷热水标识;配有便于老年人使
18
用的扶手;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
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12
.公共洗浴空间能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保证老
年人可卧姿洗浴;能够保证老年人在洗浴过程中的私密性,入口
处设有墙垛、门、门帘等,对外部视线有遮挡,不同淋浴位之间
设有隔板等遮挡设施;能满足老年人的更衣、吹发、盥洗等需求;
内设卫生间或邻近配有卫生间或便器,能满足老年人在洗浴过程
中的如厕需求。
四、就餐空间
13
.餐位数量充足,环境干净整洁。位置便于老年人到达,
能保证送餐流线顺畅、近便。
14
.座椅通道宽敞,能够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
15
.餐桌椅牢固稳定、无尖锐棱角,带有靠背,方便移动、
清洁,部分餐桌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16
.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内部或附近设有洗手池。
五、厨房
17
.厨房应包括灶具、工作台、排烟设备、留样柜、餐具消
毒设备、燃气厨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宜配置保温送餐车、食
品搅拌机、微波炉、烤箱、电磁炉等。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
要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
18
.出入口能够满足进货、厨余垃圾运送和员工进出的需求。
19
19
.配备专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
调、排风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20
.食品储藏间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
21
.食品处理区设置分类加工区,区分生熟食加工区域,配
备洗手、运转正常的消毒设施以及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等。
22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留样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
保持清洁。
六、公共空间
23
.
公共卫生间
位置应在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配有
供老年人使用的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设备;配有方便乘坐
轮椅的老年人接近和使用的盥洗池,厕区设有坐便器、无障碍厕
位和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能够保证使用者如厕时的私密性。
24
.
公共洗衣空间
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等
MZ/T
189
规定的相关设施设备。地面排水良好无积水,具有良好的通风条
件。设有衣物暂存空间,且脏衣物与洁净衣物分区存放。机构内
配有晾晒空间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烘干设备。
25
.
污洗空间
整体干净整洁,位置临近污物运输通道或污物
电梯,便于污物运送。设有污物清洗、消毒区域和污水排放系统,
设有洗涤剂储藏区域,抹布、墩布、清洁车等清洁工具有固定存
放区域并能够就近晾晒。
20
26
.宜设置
储物间
,配置货物架、柜子等。
27
.宜设置
开水间
,配置开水器、恒温水箱等。
七、功能空间
28
.
室内活动场所
宜包括:文体娱乐区(室),配置便于老年人
使用的桌椅等;阅览区(室),配置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杂志
和报纸,配置放大镜、助视器、阅读架、阅读灯、电脑、电视机、
音像播放设备等;棋牌活动区(室),配置象棋、麻将、棋牌游具
等;健身区(室),配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械或乒乓球、台
球等;书画手工区(室),配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书画桌椅,书法、
绘画用具,手工制作用品用具等;音乐、舞蹈活动区(室),配置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设有储藏间,满足播放多媒体需求等;
教室,配置投影设施或黑(白)板等教学用具。设有能够满足机构
内人员集体活动(如联欢会)的多功能厅。室内活动场所容易到
达、彼此临近,视线通透。场所内座椅安全、稳固,种类多样,
绝大多数座椅(含沙发)有靠背。
29
.
室外活动场所
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活动空间日照
度充足、均匀。
30
.设有
医疗卫生用房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
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
室,其中诊室、治疗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养老机构
内设护理站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
21
室。设有分药室,可供存放机构的公共常用药品和老年人委托机
构管理的个人药品。
31
.
设有开展
安宁服务的分区或用房
(如临终关怀室、安宁
疗护区等),安宁服务区域相对独立。设置紧急送医通道、医疗
废弃物存放点等。
32
.设有
隔离空间
。供生病老年人就医返院、新入住老年人
观察、院内传染病控制等使用。
33
.应单设或合设
能力评估空间
。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
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
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
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
平整、防滑。设有员工培训空间,满足内部培训需求。
34
.宜设置
接待空间(含服务厅)
,设有服务台,服务台高度
为
0.7-0.85m
,下部留空高度
0.65m
,深
0.45m
,能提供接待管理、
业务咨询、入住登记和临时探望等服务。设有座椅、沙发等,能
够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能
够满足公示、宣传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康复辅具和适老
化改造产品展示区。
35
.宜设置
康复空间
。康复空间可供进行运动治疗(
PT
)和作
业治疗(
0T
),其中运动康复器械不少于
2
种、作业康复器械不少
于
2
种,可提供中医推拿、针灸、理疗、火罐等服务。各类康复
22
器械布置合理,无安全隐患,满足通行需求,方便乘坐轮椅的老
年人接近和使用。具体配置可参考
MZ/T174
,康复训练器械的配
置应符合
GB
24436
的相关要求。
36
.宜设置
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空间
。社工工作室、心理
咨询室可与其他空间合设。社会工作空间能够满足社工和志愿者
开展活动培训、研讨活动计划、存放活动用品等的空间需求。心
理咨询空间应具有较好的私密性,可配置柔色桌椅、可调节光系
统和心理沙盘等
,
空间氛围轻松明快,有助于放松身心、舒缓情
绪。
八、其他空间
37
.应设置
设备用房
,配置办公桌(椅)和安保监控设备等,
有专人值守。视频监控设备覆盖公共区域,至少包括养老机构内
所有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就餐空间、活动场所。
监控系统有不间断录像且保持
15
天以上记录,定期维护。
38
.应设置
值班室
,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和轮椅等。
39
.宜设置
员工办公及生活区域
,如护理员值班室、行政办
公室、财务室、院长室等。办公空间充足,配置办公桌(椅)、电
话、文件柜、电脑、打印机和消防设施、器材等,设施设备能够
满足日常工作需求。设有员工就餐、更衣和卫浴空间,能为员工
的日常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40
.宜设置
会议室
,配置会议桌(椅)、音箱和麦克风等。
23
41
.宜设置
档案室
,配置档案柜、电脑和档案管理系统等。
42
.宜设置
护理站
,配置办公桌、座椅、电脑、文件柜、呼
叫接收装置等。
43
.宜根据规模设置
职工宿舍
,配置床和桌椅等。
44
.宜设置
储物间(含库房)
,配置储物柜和货物架等。储物
空间干净整洁,
数量(或面积)充足,
能合理储藏不同类别的物品。
45
.设有
集中垃圾分类点
,且位置临近后勤出入口,垃圾气
味、运输等不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46
.宜根据机构规模配置老年人专用接送车辆。
47
.宜配置智能系统,系统配置可参考
JGJ/T
484
。
48
.宜配置
停车区域(场地或车库)
。机构内设有机动车停车
区域,或机构主入口附近有公共停车位/停车场。机构内的机动
车停车区域位置易于车辆到达,并与主要的建筑出入口实现无障
碍连通;数量或面积可满足日常车辆停放需求。机构内设有非机
动车停车区域,满足遮雨、遮阳要求,设有电动车安全充电装置,
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9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
消防设施设备
并通过综合验收。设
有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等。设有室外报警装置、AED
等报警
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
24
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消防设施每年至
少一次专业检测维护。
(参考:《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MZ/T
215-2024)
、
《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
范》
(
GB/T
42195-2022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GB/T
35796-2017
)、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
GB/T
37276-2018
)
、
《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
(
豫民文
〔
2024
〕
195
号
)
)
25
鹤壁市养老机构
建筑及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基本规范
一、落实配置要求
1
.基础设施配置。
机构应根据收住老年人状况合理配置居
住、就餐、洗浴、清洁、文化娱乐等设施设备。
2
.康复辅具配置。
机构应按收住人数及需求比例合理配置助
行器、轮椅、洗浴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建立借用登记制度。
3
.智能设备配置。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配置健康监测、安全防
护等智能养老设施设备。
二、明确维护责任
4
.建立维护制度。
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涵盖建筑结构、
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人员、标准、流程、
频次等要求。
5
.制定维护计划。根据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护要
求和运行情况,每年制定维护计划,确保维护工作有序开展。
三、定期检查维护
6
.加强日常检查。
每日重点检查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
设备、燃气设备、特种设备和器械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
并处理各种问题,做好检查记录。
7
.注重定期保养。
按照设施设备使用说明和维护保养要求,
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26
8
.及时检测维修。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组织专业人员
进行维修,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将维修记录存入档案。
9
.规范资产处置。
对于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已达到使
用年限的设施设备,
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后,
更换补充设施设备。
四、严禁违规使用
10
.禁止违规操作。
严禁违反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
规定进行操作,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11
.禁止擅自改动。
严禁擅自改动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位
置、构造和参数等。确需改动的,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和相关部
门批准。
(参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
、
《河南省
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
(
豫民文
〔
2024
〕
195
号
)
、
《养老机构
设施设备配置》(
MZ/T
215-2024
))
27
鹤壁市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服务管理制度
1
.
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
出入院管理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
度、接待管理制度、外包服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老年人
及相关第三方出入探视等制度。
2
.
建立保障老年人权益和防范欺老、虐老的措施,建立服务
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服务项目制定相应服务流程,
加强过程管理,
实行每日监督检查管理,建立相应奖惩制度。老年人能力评估执
行率、服务合同签订率和入住档案合格率均达到
100%
。
二、出入院服务
3
.
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入院评估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
同时开展,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
5
年
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
经历,其中至少一名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4
.
评估内容包括
:
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
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结果应由评估人员、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
签字确认。同时开展噎食、食药误食、压疮等九项服务安全风险
评估。
5
.
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护理等级、服务项
目、膳食种类、风险防范、服务防护、特殊照护等照护服务计划。
28
根据住养老年人健康状况变化,及时开展能力评估服务,实现动
态管理。机构自身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
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持续动态评估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6
.
与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如收住对象为
特困老年人,签订供养协议),服务合同
/
供养协议内容包含权
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等内容。
7
.
建立住养老年人服务档案,一人一档。服务档案至少包括
老年人基本信息、基本健康信息、体检报告、养老服务合同、机
构内外就医情况等。
8
.
变更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签署老年人变更事项确认表,并做好记录。
9
.
老年人出院后,做好出院小结,包含在院时段、护理情况、
送医治疗情况、出院原由、出院时老年人状态等。及时与老年人
或相关第三方进行财物交接(退还押金、结清费用、物品交接清
点)并签字确认。
10
.
老年人出院后,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归档。档案应妥善收
集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照料护理服务
29
11
.
规范生活照料
(
1
)规范饮食照料。护理人员充分了解老年人日常进食和
饮水状况,帮助老年人选择坐位、半坐位或半卧位等适宜体位,
准备喂食所需物品,按照规范服务步骤喂食。白天喂饭不少于
3
次、喂水不少于每
2
小时
1
次。喂饭时应注意食物形态,避免呛
咳、噎食,喂水时应检查水温,动作轻柔。
(
2
)规范起居照料。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采取坐位或卧
位,指导或帮助老年人按照规范步骤,穿脱套头上衣、开襟上衣
和裤子。护理人员协助穿脱衣应当动作轻柔,防止拉伤肢体,翻
身时注意安全,必要时拉上防护栏。脱衣后,及时为老年人加盖
被褥。了解老年人日常睡眠习惯,根据不同季节准备相应的床上
用品,指导协助老年人就寝。
(
3
)规范卫生照料。指导老年人每天洗头、洗脸、洗手、
洗脚、刷牙、漱口、梳头,定时洗澡、理发、刮胡子,培养清洁
卫生习惯,保持良好形象。
12
.
加强特殊护理
(
1
)规范鼻饲喂食。由有资质的人员准备灌注器、温开水、
水杯、食物,毛巾等物品,协助需要鼻饲喂食的老年人呈半卧位,
按照规范程序插入胃管,用灌注器缓慢注入食物。鼻饲所喂食物
应现用现配,每次不超过
200
毫升,每天不少于
5
次。喂食后应
及时擦净老年人面部,并清理用具。
(
2
)预防老年人跌倒。对老年人患有神经系统、心血管系
30
统、骨骼肌肉系统、脑血管、泌尿系统等疾病状况,以及老年人
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判断老年跌倒风险和平衡能力。对于跌倒风
险评估为高危风险的老年人,努力消除环境危险因素,加强老年
人防跌倒教育。在用药后观察老年人反应,及时建议医生对药物
进行检查和调整。
(
3
)帮助转移体位。对于依靠轮椅行走或长期卧床的服务
对象,通过提醒、鼓励及时变换体位、帮助服务对象移动或翻身、
使用轮椅或平车移动、使用护具加强保护等方式,帮助体位转换
和移动,减少跌倒、坠床、摔伤风险。对于有压疮风险的服务对
象,应注意及时清洁身体部位,加强膳食营养摄入。
(
4
)协助排泄照料。对于行动不便及长期卧床的服务对象,
要协助如厕或在床上排便排尿。对有需要的老年人,及时更换一
次性纸尿裤、尿袋。服务对象排泄后,要及时对其进行身体清洁,
整理床铺,开窗通风。
13
.
拓展医疗服务
(
1
)发展医养结合。鼓励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公办养老
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引导服务量不饱和的县区级医疗机
构拓展养老服务,加强县域内医养结合服务技术指导。鼓励医疗
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
式医疗卫生服务。
(
2
)强化基层服务。引导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
老机构通过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
31
合服务中心,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重点为社区(乡镇)
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医疗护理、安
宁疗护、随访管理等延伸服务。
14
.
加强协议合作
(
1
)拓展服务内容。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
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明确协议
双方责权和合作内容,至少每年为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开展
1
次健
康教育宣传和健康讲座,为
65
岁以上服务对象免费提供
1
次健
康管理服务,为慢性病服务对象提供
4
次面对面巡访、
1
次免费
健康体检,为失能老年人提供
1
次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服务。
(
2
)增强服务能力。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
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老年医学、康复医学、安宁疗护、中医药、
临床营养等科室作用,根据养老机构入驻老年人需求,提供疾病
诊疗、医疗康复、医疗护理、中医药、家庭病床、绿色通道、双
向转诊、远程医疗等专业服务与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协
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
3
)指导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养老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
防控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加强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
4
)指导合理用药。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以讲座、
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日常摆药、储存、
合理用药指导。可采取为服务对象发放一周药盒、定时药盒、分
32
格药盒等方式,提高服务对象用药安全性。
15
.
倡导康复服务
(
1
)增配康复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按照入住服务对象
的身体特点,建设独立或多功能的助康功能室,配置安全、简单、
实用的康复训练设施设备,以运动康复和作业康复器械为主。
(
2
)提供服务指导。鼓励养老机构配备专门康复服务人员,
或通过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期为养老机构服务对
象提供康复护理技能指导。
16
.
加强培训管理
加强技能培训。养老机构要组织护理人员参加老年人照顾技
能培训,努力胜任岗位基本要求;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认证,获得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应急救护、健康科普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和
技能的专项培训。
四、膳食服务
17
.
规范资质场地
(
1
)确保证件齐全。内设食堂的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
2
)合理布局空间。厨房应当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要
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设有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
足,环境干净整洁。
18
.
确保食材安全
33
(
1
)强化源头管理。引入第三方承包或经营食堂的,要选
择有正规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在外订餐的,要选择正规厂商并对食品进行查验。
(
2
)规范采购行为。指定专人负责食材采购,选择具有食
品经营资质的正规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留存票据,确保食材
可溯源。
19
.
制定营养食谱
(
1
)定期更新食谱。每周更新膳食菜谱,一周内菜品不重
样。
菜谱应提前向老年人及家属公示,
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
(
2
)合理安排食谱。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
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合理调整食谱,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营养均衡、品种丰富、易于消化吸收的食品。
20
.
规范服务流程
(
1
)强化储存管理。食材分类存放,生熟分开、荤素分开、
干湿分离,设置标识牌。定期检查库存,清理过期、变质食材,
冷藏冷冻设备温度符合要求,建立出入库台账。
(
2
)严格加工标准。食材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烹饪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烧
熟煮透,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
3
)做好清洗消毒。用餐前后应保证餐具、饮具清洗消毒
彻底,并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记录消毒时间及方式,保洁
柜定期清洁。
34
(
4
)落实留样制度。每餐次加工制作的各种食品成品均需
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克,储存于专用冷藏设备,保
存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留样记录需注明食品名称、时间、餐别、
采样人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21
.
加强餐厨管理
(
1
)保持卫生清洁。食堂及就餐区域有良好的通风、采光
条件,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垃圾日产日清,下水道通畅无异
味。采取“三防”措施,定期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
2
)配备设施设备。配备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贮存、
消毒等设施设备及必要的桌椅、餐具,定期清洗维护及更新,确
保正常使用。
22
.
强化内部监管
(
1
)建立自查机制。机构每周至少开展
1
次膳食服务自查,
重点检查食材质量、加工流程、留样情况等,建立问题台账并及
时整改。
(
2
)畅通监督渠道。鼓励通过“明厨亮灶”公示餐饮服务
过程,接受老年人及家属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馈问题
及时处理。
(
3
)加强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营
养知识、烹饪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评价,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
务能力。
(
4
)做好应急处置。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停
35
止供餐,按规定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处
置,留存相关证据。
五、清洁卫生服务
23
.
环境清扫清理
(
1
)公共区域每日
1
次湿式清扫。电梯按键、门禁把手、
运动器材等高频接触部位,每日多次消毒擦拭。垃圾日产日清。
(
2
)老年人居室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定时开窗通风,
每周
1
次全面整理,每月
1
次深度清洁。
(
3
)卫生间每日彻底清洁,地面随时保持干燥,每月对地
漏、下水道进行清洁。
(
4
)餐厨区域保持整洁,餐后及时进行清理。每月对排烟
罩、烟道、下水道等进行清洁。
(
5
)定期对各类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消毒。传染病流行期
间,增加消毒频次。
24
.
洗浴清洁卫生
(
1
)根据老年人需求合理配置换衣床、存衣柜、洗浴椅、
沐浴、浴霸等洗浴设施设备,浴室做好无障碍改造及防滑处理。
沐浴设备数量应当与入住人数相匹配。
(
2
)老年人夏季每周至少洗澡
1
次、春秋季和冬季每月至少
洗澡
1
次,可结合老年人状况调整洗浴频次。
(
3
)提前帮助老年人调整适宜水温,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
状态。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助浴方式。
36
25
.
物品清洗消毒
(
1
)老年人衣物每周至少清洗
1
次。每日整理床铺,定期
晾晒床单、被褥,床单、被罩每月至少换洗
1
次。
(
2
)各类区域清洁设备、用具分开使用,使用后清洗干净,
妥善存放。
(
3
)对污染的物品单独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26
.
规范服务管理
(
1
)清洁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传
染性疾病期间禁止为老人服务。
(
2
)定期接受清洁卫生与感染防控知识培训,熟悉各类清
洁工具、消毒用品的使用方法。
(
3
)工作时着装整洁,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并做好工作记录。
(
4
)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
提示标识.
(
5
)管理人员定期对清洁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
6
)严格按要求储存和使用消毒用品,防止发生意外。
七、其他服务
27
.
精神文化服务
(
1
)保障场地设施。设文娱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备。
37
(
2
)安排工作人员。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
精神文化活动。
(
3
)建立制度机制。制定服务计划,定期开展精神文化服
务活动,形成常态化机制。
(
4
)文化体育活动。节日期间可组织电影放映、文艺表演、
节日庆典等活动,
日常可开展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健身、
棋牌、
戏曲、音乐、参观游览等休闲娱乐服务,鼓励园艺种植,适当组
织八段锦、太极拳等养生活动。
(
5
)学习教育活动。开设老年课堂,举办思想教育、健康
安全、
智能设备使用等知识讲座,
有条件的可举办实用手工活动。
(
6
)心理关爱支持。及时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
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危机干预服务。
(
7
)社会交往支持。定期组织集体生日会,为老年人过生
日。搭建互动平台,丰富社会交往。
(
8
)特殊适配服务。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
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
等文化娱乐项目,鼓励院长定期探访关爱特殊老年人。
(
9
)改进工作方式。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优化服务内容,
调整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
10
)留存资料档案。保留活动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
留档备查。未经允许不得公开老年人参与活动的影像或个人信
息。
38
28
.
为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
预以及安宁服务。必要时联系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
至医疗机构。
29
.
为老年人提供代办、代购、代缴、陪同出行等委托服务。
30
.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
案,提供肢体康复、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认知症照护、康
复咨询等康复服务。
31
.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欺老”“虐老”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
集资活动;不得收取超过
3
个月的预付费;不得为机构外单位或
个人等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未经老年人及相关
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不得有殴打、
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
(参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
66
号
)
、《养老机
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
GB/T
37276-2018
)、
《养老机构等级划
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2023
版)、《养老机构服务质
量基本规范》
(
GB/T
35796-2017
)、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
规范》、《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
(
MZ/T
205-2023)
、《河南
39
省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豫民文〔
2025
〕
143
号)、
《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导则》(豫民文〔
2024
〕
19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老
龄
〔
2021
〕
7
号)
、
《养老机构文娱服务安全规范》
(
MZ/T
235-2024
)
、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
MZ/T
064-2016
)
)
40
鹤壁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基本规范
一、行政办公管理
1
.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全面、清晰的年度、月度
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
2
.
建立行政办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制度、办公审
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管
理制度等,并做好执行记录。
3
.
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行政、人力资源、
服务、财务、安全、后勤及评价与改进等管理系统。
二、人力资源管理
4
.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制度、考
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和志愿者与实习生管理制
度等,并做好执行记录。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
岗。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效健康证,且定期进行审核。
5
.
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合理配备院长岗位、管理岗位、专业
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岗位人员,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建立员工档案,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员工手册
;
每年开展员工常
规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次,每季度开展护理员技
能培训不少于
1
次
,
护理员培训合格率应达到
100%
。
6
.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良好的职业道
41
德,熟悉行业政策、法规,掌握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具备条件的
机构要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
7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管理制度、押金管
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捐赠资金管理制度和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有年度
财务审计与审计报告,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
证相符。
8
.
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上,出纳与记账人员不能相互兼
任。
四、安全管理
9
.
安全管理组织机制健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订安
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10
.
建立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及培训、安全操作
规范、安全检查、事故报告与处理、考核与奖惩等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重点加强对消
防、电器、燃气、食品、药品、标志标识、物资财产等的检查,
完善预防措施,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11
.
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专业消防设施检测,并做好维保记录;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消防
演练;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等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
1
42
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并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记录。
12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
特种设备台帐,定期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
.
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
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像并妥善保管
视频监控记录
15
天以上记录,定期维护。
14
.
建立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
他伤和自伤、走失、活动意外等应急处理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
理流程和预案。
五、后勤管理
15
.
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和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捐赠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厨
余垃圾、医疗废弃物、污水、绿化)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做好执行记录。
六、评价与改进
16
.
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工作,建立投诉处理、
满意度测评和质量考核制度,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应在显著
位置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项目及价格表、咨询投诉电话、
来访须知等,明晰有投诉处理流程,由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43
(参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
GB/T
37276-2018
)、
《养
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2023
版)、《养
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GB/T
35796-2017
)
)
44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基本规范
一、经费来源
1
.公办养老机构要根据在院特困人员数量、救助供养标准、
机构运转实际情况,合理测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机构运转
经费需求。
2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公办养老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供养服务机构履职需求
相匹配。
二、保障标准
3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
照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的一
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
倍。
4
.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
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各县区最低工资标
准的
1/3
、
1/6
和各县区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5
.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
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
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6
.机构运转经费按照机构供养人员数量制定合理标准,建议
市、县明确匹配比例。
45
(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
法的通知》(豫政〔
2016
〕
79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
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
通知》(豫财社〔
2024
〕
102
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
文〔
2020
〕
168
号)、《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服务、管理
“一本通”》)
46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一、规范助餐行为
1
.明确具体餐标。
特困供养对象每月人均餐标不得低于基本
生活费标准的
60%
,节假日加餐应适当增加餐标。
2
.确保食材可靠。
指定专人负责食材采购,采购时选择正规
供应商,签订协议,确保食材可溯源。
3
.制定营养食谱。
经常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设定适老食谱,
有蛋有肉、有荤有素、营养均衡。每日主食、菜品合理搭配,菜
品(含卤制食品、面卤)不少于
4
个,一周每日不重样。
4
.加强餐厨管理。
内设食堂的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食材存储规范,
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期检查保证新鲜。餐厅、厨房及仓库干净
卫生,有“三防”措施,餐具规范消毒。
5
.严格食品留样。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
125
克,储存时
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留样记录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
样人等关键要素。
二、保证衣着卫生
6
.配备衣服被褥。
每年为特困供养对象至少配备
3
套新服装
(春秋、夏、冬各一套),单鞋、棉鞋各
1
双。床上用品每人至
少配有
2
套。
7
.及时更换清洗。
服务对象衣物每周至少清洗
1
次。每日整
47
理床铺,定期晾晒床单、被褥,床单、被罩每月至少换洗
1
次。
失能人员衣物及床上用品随脏随洗。
8
.做好个人清洁。
服务对象夏季每周至少洗澡
1
次、春秋季
和冬季每月至少洗澡
1
次,每月至少理发
1
次。机构应当为失能
人员提供适宜的助浴和理发服务方式。
三、清洁居住环境
9
.保障住房安全。
住宿区域应远离山体滑坡、地质沉降、危
险设施等不安全因素,住室墙体安全稳固,无裂缝,不漏雨。
10
.搞好室内卫生。
服务对象一人一柜,衣物和日用品有序
放置。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清洁、经常通风。
11
.美化院内环境。
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大扫除,保持院内外
整洁。有条件的机构植树种菜养花,修建廊道凉亭,提供舒适环
境。
四、保障医疗权益
12
.畅通就医通道。
所有机构要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协
议,畅通就医绿色通道。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医务室,规
范医疗行为。
13
.规范救治行为。
机构发现服务对象突发危重疾病的,应
当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及时送医救治;疑似传染病的,
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实施预防控制措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
应当及时报告并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需要在机
构内用药的服务对象,要严格按照医嘱提供定时服药服务,并做
48
好记录。
14
.经常探访关爱。
对于长期在外住院的服务对象,机构要
通过实地探访或视频探视等方式,每周至少了解
1
次老人住院情
况,并根据需要提供陪护等协助服务。
五、加强照护服务
15
.明确服务项目。
机构对服务对象在入院时要进行能力评
估,根据评估情况为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建立服务档案,实现
“一人一档”。
16
.规范失能照护。
机构对失能服务对象要明确专门护理人
员,为其规范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有条件的机构要为失能人员或
康复期间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对失能人员照护状况
每月至少组织
1
次服务效果评价。
六、严格资金管理
17
.规范资金使用。
机构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规范
使用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运转经费。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
标准
8%
的比例,为特困供养对象平均发放零用钱,对于失能失
智人员可给予必需实物。
18
.规范财务管理。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运转经费等
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严禁混收、混支、混用。完
善财务审批流程,杜绝白条列支、虚开发票、大额提现等行为。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成本,做好固定资
产核算与管理。
49
七、注重人员管理
19
.配齐工作人员。
机构要按照标准配备工作人员。乡镇特
困供养机构负责人要由当地人民政府选派,具备相应管理经验。
20
.加强人员培训。
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2
次以上的业务
培训。不具备自行培训条件的机构要可邀请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
领域专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法规政策、老年人护理知
识和技能、职业道德规范等。
21
.建立考核制度。
机构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
绩、服务质量等方面,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评价。
八、加强公开公示
22
.规范公示内容。
在机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定期公示
经费管理、财务支出、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情况。在值班室、
消防控制室、餐厅等显著位置,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食品
安全、燃气安全等信息公示栏,公示相关资质、证明、责任人和
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参考:《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试行)》(豫民
文〔
2025
〕
143
号))
50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负面清单
1
.严禁使用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材采购、加工等直接接触
食品的工作;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质量无保证的食材,或使用变
质、过期食材。
2
.严禁不按标准为供养对象配备衣物、鞋袜,让供养对象穿
着破烂、衣冠不整;严禁不为供养对象及时更换清洗衣物、被褥,
或提供必要的助浴、理发服务,让供养对象衣物、被褥污渍明显、
身体异味明显。
3
.严禁让供养对象居住在墙体裂缝、漏雨等问题的危房。
4
.严禁对需要紧急救治的供养对象不及时送医,或在外住院
治疗的供养对象长期不管不问。
5
.严禁拒绝接收兜底保障对象,或违规收住精神障碍患者。
6
.严禁食堂及就餐区域不采取“三防”措施,有苍蝇、老鼠、
蟑螂等虫害;严禁供养对象住室不定期打扫,遍布灰尘、杂乱无
章,有蛛网、有异味;严禁公共区域环境脏乱差,公共活动场所
杂物堆积、污渍明显。
7
.严禁虚报冒领、
贪污侵占、
截留挪用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
或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与机构运转经费混用,财务
管理混乱。
8
.严禁欺辱、殴打、谩骂、虐待供养对象,或对供养对象间
的明显矛盾放任不管。
51
9
.严禁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燃气安全管理
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及时排查重大风险隐患,或对自查或检查中
指出的重大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
(参考:《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负面清单》(豫民文〔
2025
〕
143
号))
52
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一、资金来源
1
.公办养老机构资金应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包括基
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机构运转经费、社会捐赠、“以副养
院”等经营性收入、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偿收入和其他合法
收入。
二、适用原则
2
.公办养老机构资金应优先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照
料护理及机构正常运转,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支出
范围。
三、使用范围
3
.基本生活费。
主要用于保障特困人员的食品、衣物、居住
等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日常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
1
)伙食。用于粮油、副食品等,根据特困人员身体状况
和意见建议,制定适老食谱,原则上每月人均餐标不得低于基本
生活费标准的
60%
,
有副业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标准。
(
2
)服装及被褥。用于为特困人员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
品,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
年至少配备
3
套新服装(春秋、夏、冬各
1
套),单鞋、棉鞋各
1
双。床上用品每人至少配有
2
套。
53
(
3
)清洁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
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
4
)零用钱。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
8%
的比例,为特困
供养对象平均发放零用钱,单独造册,由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定期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失能失智人员可给予同等价值实
物。
(
5
)医疗费。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
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
持。
(
6
)丧葬费。原则上特困人员死亡后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丧葬事宜,在享受政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后的一次性丧葬费
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据实拨付。
基本生活费不得用于支付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
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
4
.照料护理费。
主要用于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包括购买照料
护理用品、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支付日常
生活中护理人员提供的必要照料护理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住院治
疗期间提供的照料护理和陪护费用,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照料
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照料护理费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机构改造维修和添置与特困
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54
5
.机构运转经费。
用于人员工资(含管理、安全、护理、后
勤等人员薪酬和岗位津贴)、日常办公费、水电气暖等公用支出、
设备设施维护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运营费用。
6
.慰问及社会捐赠财务。
按照《河南省公办养老机构接受慰
问及捐赠管理基本规范》管理。
7
.其他合法收入。
机构通过“以副养院”、开展社会化养老
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物资采购
8
.大宗物资采购。
食材、副食品、床品、衣服、卫生用品和
消耗性照料护理用品等长期使用的大宗物资,应采取集中采购或
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不得采购明显高于
市场价的物资。
9
.设施设备采购。
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等设施设备采购应严
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纳入机
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登记制度,提高使用频率。
10
.供应商家评价。
应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对供应商
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定期进行动态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后续采购的重要参考。
四、支付审批
11
.严格报账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会计报账制度,机构
报账员每月持报销凭证到县级核算中心或乡镇(街道)财政所报
账,县级核算中心或乡镇(街道)财政所按月做好凭证编制、账
55
簿登记、报表编制、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12
.规范报销流程。
各类资金应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不得跨科目使用。支出科目报销凭证需包含合同、发票、清单、
验收手续、联签会审单、会议记录等原始凭证,应由经手人、具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批,严禁白条入账。
13
.采取分账核算。
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特困
供养资金和社会化服务收入分账核算,特困供养资金应确保专款
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六、监督管理
14
.实行民主监督。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成立院务民
主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供养对象代表等至少
5
人组
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不少于
1/2
,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5
.定期公开公示。
机构内显著位置应设置公示栏,每月公
示经费管理、财务收支、民主监督等情况。
16
.加强工作报告。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要求向县级核算中心
或乡镇(街道)财政所报送机构财务收支情况。
(参考:《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
行)的通知》(豫民〔
2021
〕
7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
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
通知》((豫财社
〔
2024
〕
102
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工作
的通知》(豫民文〔
2023
〕
112
号)、《河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
导则》(豫民文〔
2024
〕
195
号)等)
56
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
捐赠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一、范围原则
1
.对象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养老机构
捐赠货币或非货币,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包括企业、社会组
织、个人等赠送现金、食品、日用品、医疗仪器设备,以及其他
赠品等活动。
2
.接受原则。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
的捐赠,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二、接受方式
3
.接受主体。
养老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法人对接受慰问及捐赠等活动具体负责,所得物资由养老机构统
一管理。
4
.接受登记。
养老机构应建立接受捐赠登记制度,接受走访
慰问和社会捐赠资助现金、物品后,应登记造册,明确种类、规
格、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
5
.受赠物资。
受赠物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
三、协议凭证
6
.捐赠协议。
捐赠方可以与养老机构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
57
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7
.凭证开具。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主动向捐赠方出具
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捐赠证明。
四、资产管理
8
.物资保管。
养老机构应建立受赠物资保管制度,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将接受的捐赠物资纳入
养老机构资产管理。
9
.固定资产。
对捐赠物资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
的资产,并达到规定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固定资产。
10
.财产孳息。
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增值属于公共财产,应
纳入养老机构资产和财务核算制度管理。
五、使用规范
11
.建立制度。
养老机构应建立受赠物资使用制度。及时、
准确、完整记录受赠物资的取得、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并
留存相应凭证存档。
12
.尊重意愿。
养老机构应当尊重捐赠方意愿,定向捐赠物
资应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
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受赠物资未明确使用方向的,不得用于
养老机构办公开支、工程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13
.分类处理。
捐赠方要求慰问、捐赠的资金分发给老人的,
要根据老人意愿发放现金或者转账至银行卡、存折。对失能、失
智等无自主支配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根据受赠额采购保障其个
58
人生活的物品。
六、信息公开
14
.公开公示。
养老机构应建立受赠物资公示制度,及时定
期公开接受的捐赠情况和受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
和社会监督。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鹤壁市公办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基本规
范(试行)》(豫民文〔
2025
〕
147
号))
59
鹤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组织体系
1
.管理主体。
院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
全管理。应明
确
1
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落实防火巡查、防火
检查、消防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
演练等工作。养老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
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2
.责任体系。
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
各岗位职责。委托物业服务或第三方管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
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与其他建筑场所合用的,应书面明确共用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各方管理责任。
3
.制度机制。
要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切合实际、符合规定。同时,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应根据入住老人自理能力、人数、楼层分布、单位员工变
化等情况实行动态修订。
二、建筑及设施要求
4
.建材标准。
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
料或制品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
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严禁搭建彩钢板建筑。
5
.设施配置。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
筑体积大
于
5000
立方
米的养老机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疏
60
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6
.安全布局。
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
备用房的,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老年人
居室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失能老人居室优先设置在建筑
首层,设在二层(含)以上的楼层时,应设置疏散通道。三层及
三层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大
于
3000
平方米
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
及以上各层按要求设置避难间。
三、日常管理
7
.设施维护。
消防设施每日巡
查
1
次,每月全面检查
1
次,
每年至少进
行
1
次全
面检测。故障停用需审批公告,并落实临时
防护措施。
8
.人员培训。
至少每半年开
展
1
次对
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
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
全培训,对消防安全管理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
9
.巡查检查。
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
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夜间至少每两
小时巡查
1
次;每月及节假日前应当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并
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10
.值班值守。
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双人持证值班,每班
不少于
2
人。
值班人员熟练操作设备,
严格按火警处置程序响应。
四、重点环节
11
.用火安全。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禁止在生活区域和
61
廊道吸烟、烧香。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
应当有专人看护。动火作业需审批,作业后彻底消除火种。
12
.用电安全。
电气设备、线路辅材、开关插座等要合规,
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自行车、轮椅
在指定区域充电,充电设施符合安全要求,远离生活区。用电量
大的区域要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最大用电负
荷。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记录存档。
13
.燃气管理。
厨房使用燃气须安装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
置。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
清洗
1
次,燃
气、燃油
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14
.装修装饰。
室内装饰物品要符合防火规范,布置节日活
动场地时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活动后要及时拆除。
五、应急宣传
15
.应急演练。
根据规模大小、功能划分、管理层次、值班
安排等要素,区分日间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明确失能老人疏散措施,并包干到人。每半年至少
开
展
1
次全员演练。
16
.宣传教育。
每月采用图画、视频等形式,介绍疏散逃生
路径、方法,宣传火灾危险性、自防自救常识,提高老年人消防
安全意识。
(参考: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
2023
〕
37
号)、
62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GB
38600-2019
)、
《养老机
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
MZ/T
216-2024
)、
《老年人照料
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JGJ
450-2018
)
等)
63
鹤壁市养老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十加强十严禁”
一、加强
24
小时双人值班,严禁擅离职守、无人在岗。
二、加强消防通道检查,严禁杂物堆积,影响人员疏散通行。
三、加强电路检修,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使用老化、裸露电
线。
四、加强火源管控,严禁室内吸烟,老人房间存放火机、火
柴、酒精炉、汽油炉等危险品。
五、加强集中充电管理、严禁电动车(轮椅)违规停放、充
电和老人房间夜间电器(手机)等充电。
六、加强取暖设备管控,严禁使用电炉(小太阳、电热毯)
等有安全隐患的超负荷取暖设备。
七、加强施工报备,严禁违规电气焊、切割机作业。
八、加强食材采购储存管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非正规
渠道购买的食品。
九、加强门窗安全排查,严禁安装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窗
(网)和广告牌。
十、
加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使用不合格软管和零部件。
64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
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
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
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
C
级、D
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
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
65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
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
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
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
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
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
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
66
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
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
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
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
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
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
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
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
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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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
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
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
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