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鹤山区信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鹤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bhsq.gov.cn/)上查阅《鹤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领导信息
主要包括:局机关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4.群众来访、来信、网络信访办理程序、期限等。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鹤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bhsq.gov.cn/)。
2.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鹤山区信访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鹤山区鹤源路1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2-2317529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鹤山区鹤源路18号信访局群众接待大厅,(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458000。
(二)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疑难复杂案件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河南信访信息系统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鹤山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鹤山区信访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鹤山区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鹤山区信访局112室
邮政编码:458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2-2317529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鹤山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